央廣網北京7月23日消息(記者肖源 姚東明 景明)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近些年,全國多數城市的房價持續(xù)處于上漲通道,這也導致房屋買賣過程中,違約,甚至毀約等違反契約精神的現象頻頻出現。這些糾紛訴至法院之后,一些裁判卻得不到執(zhí)行。導致不少當事人名義上贏了官司,實際上卻輸了房產。
北京市民趙女士為了一套房子,打了四場官司,歷時八年,在完全勝訴的情況下,至今,這套本屬于趙女士的房屋內,依然住著當年的賣家。趙女士說,2006年,她以60萬的價格,從王先生手里買下了京西一套回遷房。趙女士說,王先生買這套房時,房子是30多萬。當時雙方簽完協議之后,她立即交付了現金。房子是個期房,本應2011年5月交房,因為房價上漲,王先生感到有點后悔,所以不愿配合趙女士辦理入住。
趙女士說,多次溝通無效之后,雙方通過司法途徑解決這一房屋買賣糾紛,2010年,一審、二審法院均認定,房屋買賣協議合法有效,王先生應當配合趙女士辦理入住手續(xù),將該房屋所有權人變更為趙女士。此后,趙女士從開發(fā)商處拿到了房屋鑰匙。一場糾紛在人民法院的依法裁決下,得到了完滿解決。
開發(fā)商交房后,趙女士開始裝修房子,但就在裝修進行過程中,王先生卻把自己的父母搬進了已經被依法明確認定為趙女士的房子里!埃ㄎ遥┤デ瞄T,他也不開門。我當時報警了,警察也過來了!
趙女士說,當時出警的民警表示,“你們這是經濟糾紛,還是要去法院告!彪S后,趙女士又打了兩場要求王先生騰房的官司。2012年,法院終審判決,王先生的父母在判決生效15天內搬出涉案房屋,并且應該按照每月4000元的標準,支付趙女士房屋使用費,一直支付到實際搬離房屋的日期為止。趙女士說,二審判決至今六年多,這期間,王先生的父親在涉案房屋里去世,其母親依然住在涉案房屋里,拒不搬離。
在法院的終審判決無法得到有效執(zhí)行的這六年中,趙女士也多次找過法院,并通過各種渠道核實,涉案房產的執(zhí)行,并不會導致王先生或其母親無處居住。但至今,這套房屋,名義上屬于趙女士合法所有,實際上卻長期由王先生的母親非法占有。
在房屋買賣過程中,因房價上漲,賣家反悔而引發(fā)的法院裁判執(zhí)行困難,趙女士的遭遇并不是個例。
北京男子李某因賣房后不配合買方過戶,還在生效判決確定其有過戶、支付違約金的義務后轉移財產,導致判決無法履行,今年五月底,李某被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依法認定構成拒不執(zhí)行判決罪,獲刑一年六個月。
去年4月,云南昆明男子譚某因賣房后反悔,在法院判決后,依然既不愿意賣房,又不退還房款。涉案房屋被人民法院的執(zhí)行法官強制騰退。
湖北武漢一對夫婦賣房并收到房款后,賴在房子里生活六年。在被法院司法拘留之后,兩口子仍然拒不交付房屋。2016年8月,法院為其尋找好租住房屋后,對該房屋依法強制騰退。
2015年,深圳一名男子后悔房子賣便宜了,法院判決后,還是賴在房屋里拒不騰退,甚至抱著煤氣罐與警察對峙了5個小時。
在2016年的全國兩會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時提出,要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zhí)行難問題,破除實現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藩籬。今年3月底,周強再次強調,要堅決如期打贏“基本解決執(zhí)行難”決勝仗,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然而,大家也應當認識到,破解執(zhí)行難,絕不是法院一家的事情。近些年經濟社會急劇變遷,社會矛盾復雜多樣,一些難解、甚至無解的爭端與糾紛,往往被推到人民法院這一具有矛盾糾紛解決終局性的司法機關。而大量待執(zhí)行的案件,僅靠人民法院有限的人力,顯然難以應付。就房產糾紛而言,如何破解這其中的執(zhí)行難題,就是擺在全社會面前的一道綜合題。
2009年5月,洪女士通過司法拍賣,買下了位于盱眙縣工業(yè)園區(qū)附近的一塊工業(yè)用地以及土地上的廠房。然而,案外人王某、翟某、柏某等人以廠房原所有人欠其錢款為由,非法占有使用上述土地、廠房,長達9年之久。本月16日上午,在江蘇盱眙的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騰退廠房的現場,指揮這次行動的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執(zhí)行局副局長劉紅兵說,在這之前,他們也多次貼過公告,今年5月份,他們最后一次張貼了公告,聲明了拒不搬遷的后果,以及限定他們最后搬遷的期限,但是逾期以后,他們仍然沒有搬遷,這些人心存僥幸,認為法院只是嚇唬他們。
在當天的執(zhí)法現場,仍有一些人試圖對抗法院的強制執(zhí)行。兩名經營戶在現場因阻撓執(zhí)行人員而被拘留。洪女士終于走進了屬于自己的廠房,她感到十分欣慰。
南京中院執(zhí)行局副局長劉紅兵坦承,類似的房產執(zhí)行案件,尤其是強制騰房過程中,往往會遇到很多棘手的狀況。
過去,遇到只有一套住房的情況,基本上就屬于“執(zhí)行不能”了。但現在,最高法有新的司法解釋。劉紅兵說,按照現行司法解釋,它在保障5至8年租金的基礎上,對這個房產是可以強制執(zhí)行的。
社會糾紛龐雜,而法院這個司法機關,又承擔著社會糾紛的終局解決的職能。每年辦理四五百件案子的執(zhí)行法官不在少數。劉紅兵說,此前,被執(zhí)行人財產調查環(huán)節(jié),占用了辦案法官大量的精力。如今,法院與公安、銀行、房管等部門聯動,客觀上緩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執(zhí)行工作最核心的兩點一是查人找物;二是財產變現。過去對于財產調查,執(zhí)行法官可以說是“跑斷了腿”。這三年,最高人民法院不遺余力地在財產調查這個環(huán)節(jié)下功夫,法院與相關的財產管理部門建立了協作查詢的機制,充分運用信息化的手段來建立網絡查控。
事實上,如果社會成員能充分遵守法律,自動履行法院的判決,絕大多數案件根本不會進入執(zhí)行程序。執(zhí)行程序正是為了應對一些社會成員違背契約精神,無視法律的權威與人民法院的尊嚴,而設置的一種對司法失信行為糾偏的終極途徑。但是,現實中,強制執(zhí)行這一維護司法誠信的最后一道防線,卻變成了首當其沖的“急先鋒”。劉紅兵認為,從這個意義上講,中央對解決執(zhí)行難的部署安排,有著根本的、全局性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