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11”即將到來,希望你不要再為這個問題煩心——
優(yōu)惠券用不了,網店該賠嗎
“雙11”即將到來,你是否已經在各電商平臺及網店領取各種電子優(yōu)惠券,準備“血拼”一把?記者注意到,電子優(yōu)惠券在帶來方便和實惠的同時,也帶來了不少糾紛乃至訴訟。近日,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這類糾紛案件,判決電商賠償因操作失誤致使買家無法使用優(yōu)惠券的損失近600元。那么,從法律角度應該如何看待電子消費券的使用問題,商家應該承擔何種責任?對此記者進行了采訪。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商家失誤致優(yōu)惠無法使用,被判賠償損失
李某從某公司的網購平臺購買了一臺抽油煙機,商品原價698元。李某通過使用促銷立減、平臺優(yōu)惠、優(yōu)惠券、紅包、支付有禮等,共優(yōu)惠減免599.4元,最終實際支付98.6元購得該抽油煙機。但在收到貨后,李某發(fā)現(xiàn)該機器存在質量問題,便聯(lián)系客服并申請換貨處理,將原商品退回。
沒想到,由于客服操作失誤,直接進行了退貨退款處理。這樣一來,李某使用的電子紅包、優(yōu)惠券等均無法退回,因此認為此舉造成其個人財產的損失,無法以同等價格重新購買,于是將對方訴至順德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為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李某在該公司網店購買價值698元的抽油煙機,因為存在質量問題要求換貨處理,但公司直接作退貨退款處理,造成其在活動期間的優(yōu)惠無法繼續(xù)使用,不能再以98.6元的價格購買同款商品,公司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據此,順德法院判決被告公司向原告李某支付賠償款599.4元。
該案法官表示,該案中商家存在違約行為,法院將消費者無法再使用的虛擬資產認定為損失賠償額,能夠有效引導電子商務經營者提升自身的經營水平、服務理念和責任意識,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平臺與商家理解有分歧,竟殃及消費者
隨著各種類型電子優(yōu)惠券的廣泛使用,由此帶來的糾紛也不少見。有時候,電商平臺和商家間對于電子優(yōu)惠券使用的理解分歧,會殃及消費者。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例中,王某在網店購買了一對原價1276元的耳釘,她使用“滿999減888”優(yōu)惠券及其他優(yōu)惠后,實際支付338.7元。5天后,該網店以活動價格標錯為由,不同意發(fā)貨,并提出給予5元補償。王某拒絕后,將該網店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三倍賠償3828元,正常履約。
該網店提出反訴,稱因電商平臺的過錯導致其失誤發(fā)出了要約,由此與消費者之間成立的買賣合同屬可撤銷合同。因此,公司請求法院撤銷該合同。
該網店與電商平臺客服聊天記錄顯示,平臺糾紛處理專員在處理部分訂單糾紛時答復購買者,訂單因商家頁面參數(shù)設置錯誤原因,判定為商家責任。
法院認為,王某作為消費者,在交易中并沒有過失或過錯,之所以實際僅支付338.7元,系使用優(yōu)惠券等各項優(yōu)惠,不屬于商家標價錯誤而形成的重大誤解。原因為該網店與電商平臺間就促銷活動規(guī)則的理解產生分歧。商家在自身有過錯下濫用重大誤解主張撤銷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侵害了消費者的權益。一審法院判決被告網店履行交付耳釘義務。后二審雙方調解結案。
>>律師說法 如未按照約定抵扣,商家應承擔違約責任
近年來,每到“6·18”“雙11”等特殊的時間節(jié)點,各電商平臺都會競相開展大型促銷活動,其中少不了電子優(yōu)惠券、紅包等。而面對相關的各種糾紛乃至訴訟,從法律角度應該如何看待這些電子消費券的使用問題呢?
“商家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江蘇大名大律師事務所的馮斐律師告訴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商家通過互聯(lián)網發(fā)布的商品信息符合要約條件,消費者選擇商品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電子優(yōu)惠券的使用亦屬于合同條款。如果結算時優(yōu)惠沒有按照約定抵扣,商家則應當因未按約定履行合同而承擔違約責任。
她介紹,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法官曾在第七屆中國互聯(lián)網法治大會上介紹過一則相關案例,該案的裁判要旨為經營者在網頁宣傳中對電子優(yōu)惠券設置兌換時限、使用規(guī)則、限制條件或指定內容等重要信息,未向消費者如實告知的,需承擔未履行真實、全面告知消費者商品信息的責任。無法確定電子優(yōu)惠券價值的,應按照最大限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角度確定賠付金額。
馮斐表示,商家對于電子優(yōu)惠券應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附著在優(yōu)惠券上的具體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揚子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