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0月18日電 (記者王昊男)18日,北京市交管部門發(fā)布了《北京市電動自行車過渡期登記和通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目錄內的電動自行車,經登記上牌方可上道路行駛;目錄外的電動自行車,須申領臨時標識,并設置3年過渡期。
根據(jù)《辦法》,2018年11月1日前購買,且未在《北京市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內的電動自行車,車輛所有人應當在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間,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臨時標識。自2019年5月1日起,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再發(fā)放臨時標識。
《辦法》明確,對已經申領臨時標識的電動自行車設置3年過渡期,過渡期自2018年11月1日開始,至2021年10月31日截止。過渡期內上道路行駛的,應當懸掛臨時標識,并遵守非機動車通行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過渡期滿后,不得上道路行駛。對2019年5月1日后未申領臨時標識上道路行駛,或者過渡期滿后繼續(xù)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法實施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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