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晚間,《證券日報》記者從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新聞中心獲悉,截至規(guī)定時間,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期間,共有491件議案獲得至少30名全國人大代表聯(lián)署,這些議案將分別交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審議后將依法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
在491件議案中,有173件交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審議。其中,有5件交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審議的議案建議修訂《證券法》,包括王建軍等32名全國人大代表提交的《關于修改證券法,建立證券市場違法主體向受損投資者返還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制度的議案》;陳靖等31名全國人大代表提交的《關于修改證券法的議案》;朱建弟等30名全國人大代表提交的《關于修改證券法的議案》;方燕等30名全國人大代表提交的《關于在證券法修改中加強和完善對中介機構監(jiān)管的議案》;王天宇等30名全國人大代表提交的《關于修改證券法債券相關條款的議案》。
在此之前,在3月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舉行的新聞發(fā)布會上,大會發(fā)言人張業(yè)遂表示,201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將重點是推進四個方面的立法工作,其中包括修改《證券法》等。
隨后,在3月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舉行的記者會上,全國人大財政經(jīng)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烏日圖表示,“由全國人大財政經(jīng)濟委員會組織起草的《證券法》等法律已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為充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全國人大代表、深交所總經(jīng)理王建軍提交的上述修改《證券法》的議案提出了包括建立責令違法主體向受損投資者返還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制度,構建賠罰一體機制等4條建議。
在491件議案中,王建軍還提交了《關于修改刑法,將欺詐發(fā)行犯罪刑期增至無期,重罰參與合謀的中介機構的議案》,該議案建議包括四方面。一是將該罪的犯罪類型從“妨害對公司、企業(yè)的管理秩序罪”移至“金融詐騙罪”;二是將罪名修改為“欺詐發(fā)行證券罪”;三是提高犯罪刑期,提升罰金額度;四是參與欺詐合謀的中介機構及其責任人員,應作為欺詐發(fā)行犯罪的從犯加以嚴懲。(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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