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30日電 請示報告制度是我們黨的一項重要制度,是執(zhí)行黨的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機制,也是維護黨的集中統(tǒng)一的重要保障。1948年9月,黨中央在西柏坡召開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會議的一個重要議題就是強調要建立請示報告制度,明確黨的下級組織的代表大會、委員會及代表會議的重要決議,必須呈報黨的上級組織批準以后方準執(zhí)行;各級黨的領導機關,必須將不同意見的爭論,及時地、真實地向上級報告,其中重要的爭論必須報告黨中央。1953年3月,黨中央還專門就請示報告制度制定了相關決定,明確中央人民政府各部門的黨組直接受黨中央領導,政府工作中一切主要的和重要的方針、政策、計劃和重大事項均須事先請示黨中央,經黨中央討論和決定或批準后方可執(zhí)行。經過長期的實踐,黨內請示報告制度逐步完善并固化下來,黨的十二大黨章到黨的十八大黨章都明確規(guī)定:“黨的下級組織既要向上級組織請示和報告工作,又要獨立負責地解決自己職責范圍內的問題。”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請示報告制度建設,習近平總書記反復強調要嚴格執(zhí)行請示報告制度,并采取一系列舉措健全和落實請示報告制度,比如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專門對違反請示報告制度的處理作出具體規(guī)定,在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實踐中發(fā)揮了重要作用。
《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以下稱《準則》)從維護黨中央權威、維護黨中央集中統(tǒng)一領導出發(fā),深刻總結長期實踐經驗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的新鮮經驗,明確提出“全黨必須嚴格執(zhí)行重大問題請示報告制度”。這既體現(xiàn)了繼承性,又具有很強的現(xiàn)實針對性。應當看到,在實際工作中,有的黨組織和領導干部組織觀念、程序觀念淡薄,認為請示報告是可有可無的小事,在處理一些應該由黨中央和上級組織統(tǒng)一決定的重要問題時,或者在執(zhí)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和上級組織重要決定時,往往不請示、不報告,搞先斬后奏、邊斬邊奏,甚至斬而不奏!稖蕜t》著重從責任主體、報告對象、內容范圍以及特殊要求等方面,對執(zhí)行請示報告制度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在責任主體和報告對象上,《準則》強調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xié),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其黨組織要定期向黨中央報告工作。在內容范圍上,《準則》從3個方面進行了明確,包括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項或作出重大決定要及時向黨中央請示報告,執(zhí)行黨中央重要決定的情況要專題報告,遇有突發(fā)性重大問題和工作中重大問題要及時向黨中央請示報告。在特殊要求上,《準則》明確遇有突發(fā)性重大問題和工作中重大問題,情況緊急必須臨機處置的,要盡職盡力做好工作,并迅速報告。此外,《準則》還對地方黨組織執(zhí)行請示報告制度作出規(guī)定,明確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在黨中央領導下開展工作,同級各個組織中的黨組織和領導干部要自覺接受同級黨委領導、向同級黨委負責,重大事項和重要情況及時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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