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認為符合法定條件時,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審理要求的一項訴訟監(jiān)督制度。2008年至2012年各級人民法院審結檢察機關對生效裁判提出的抗訴案件46260件,其中,維持原判14815件,改判9883件,發(fā)回重審3299件,以調解、撤訴等方式結案18263件!皟稍骸惫ぷ鲌蟾婕案郊锌乖V案件數(shù)字不一致,主要是因為:(1)報告口徑不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報告的是提出案件抗訴情況,包括按照第二審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訴案件和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民事、行政抗訴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報告的是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審結的抗訴案件情況。(2)統(tǒng)計范圍不同。有些案件檢察機關在人民法院決定再審前撤回了抗訴;有些案件人民法院正在二審或再審審理中;有些案件法院在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的同時已決定再審,不作為抗訴案件統(tǒng)計,但檢察機關作為抗訴案件統(tǒng)計。
(責任編輯:秦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