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記者章程 通訊員老善涵、李靜宜、王君)廣州市民王某五年前以190多萬元買的房子,如今市價400多萬元,但他不僅沒賺到錢,反而倒賠十幾萬元。這是為什么?
原來,當年支付購房定金后,王某遲遲未交剩余房款,結果被房產公司兩度告上法院。記者昨日獲悉,廣州南沙法院審理后,判處解除黃某與房產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此外,黃某還須向房產公司支付違約金19萬多元。
未付清房款兩度被告上庭
2013年3月,黃某在南沙區(qū)某大型樓盤購入一套總金額190多萬元的商品房住宅,并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簽訂后,黃某支付了2萬元購房定金,此后便再未支付任何房款。
2014年12月,黃某接到了房產公司的《解除合同通知書》,但黃某并不同意解除合同。
2015年1月,房產公司向南沙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與黃某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并要求黃某支付違約金。庭審中,黃某表示愿意繼續(xù)履行合同并支付部分違約金,房產公司也表示調解意向基本一致,但需繼續(xù)協(xié)商,房產公司以雙方和解為由申請撤訴。為此,黃某認為房產公司已不再要求解除合同。但房產公司卻認為雙方并沒有達成明確的調解內容。
2018年3月,房產公司再次向南沙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雙方房屋買賣合同,并要求黃某協(xié)助辦理網(wǎng)簽合同注銷手續(xù)及支付房價款20%的違約金。
被判解除合同并付違約金
南沙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jù)雙方合同約定,黃某應于2013年5月6日前付清全部房款,但其至今只支付了20000元購房定金。雖然黃某申請了延期付款,但并沒有證據(jù)證明房產公司做出了允諾,事實上,黃某也未按照延期付款申請的時間支付房款,房產公司依合同約定享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雙方雖然在2015年的訴訟中有調解意向,但并沒有達成調解協(xié)議。
近日,南沙法院判決:房產公司與黃某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黃某協(xié)助房產公司辦理網(wǎng)簽注銷手續(xù),抵扣2萬元定金后,黃某仍須支付違約金17萬多元。
(責任編輯:孫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