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盤古七星酒店
北京盤古七星酒店在大樓頂部等處突出使用“盤古”字樣被指侵權(quán),其母公司盤古氏國際大酒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盤古氏公司)被告上法庭。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北京朝陽法院獲悉,被告曾在法庭上辯稱無侵權(quán)惡意,并反駁原告意圖以2000萬出售“盤古”商標,“有主觀惡意搶注之嫌。”
近日,北京朝陽法院一審認為,盤古氏公司僅以其知名度和影響力較高為由主張不構(gòu)成侵權(quán),缺乏法律依據(jù);認定盤古氏公司侵犯了他人在先注冊的商標專用權(quán),判令其停止使用“盤古”字樣等宣傳行為。
“盤古”商標惹訴訟,被告稱無侵權(quán)惡意
蘭先生聲稱自己系“盤古”注冊商標的所有人。
2014年,蘭先生發(fā)現(xiàn)盤古氏公司在其經(jīng)營的北京盤古七星酒店大堂、客房、餐廳、會客廳、酒吧名稱及酒店宣傳彩頁、禮品中大量使用“盤古”二字。
蘭先生認為,這一行為直接侵害了其享有的商標專用權(quán),對社會公眾造成誤導和混淆,產(chǎn)生了不良影響。為此,蘭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盤古氏公司停止商標侵權(quán)行為。
盤古氏公司辯稱,其公司依法擁有“盤古七星酒店及圖”、“盤古七星”等商標注冊專用權(quán),上述商標實際使用的服務項目與蘭先生“盤古”商標核定的服務項目并非同類或類似服務項目。
“公司行為屬于正常的商業(yè)使用,并無侵權(quán)惡意。” 盤古氏公司表示, 盤古氏公司及盤古七星酒店在酒店餐飲服務項目及行業(yè)具有極高知名度和影響力,消費者在了解和知悉盤古七星酒店并進行消費時,不會造成混淆或者誤認。
盤古氏公司還反駁稱,蘭先生并未受到任何損失但卻多次提起訴訟,且未能提供使用證據(jù),其出價2000萬意圖出售“盤古”商標,具有主觀惡意。
法院:“盤古”字樣構(gòu)成侵權(quán),圖形不侵權(quán)
2006年2月、8月,蘭先生先后注冊取得了盤古文字商標和盤古文字圖形商標專用權(quán),核定服務項目分別為第43類住所、咖啡館、飯店、假日野營服務、酒吧、茶館等和第35類廣告設(shè)計、廣告策劃、飯店管理、商業(yè)評估、推銷等。上述兩商標均在有效期內(nèi)。
2008年11月,盤古氏公司成立,經(jīng)營范圍為住宿、餐飲服務、銷售食品等。盤古氏公司在第35類服務類別上注冊有圖形商標,在第35類廣告、飯店商業(yè)管理、特許經(jīng)營的商業(yè)管理、替他人推銷等服務類別上注冊有“盤古七星酒店”商標和“盤古七星”商標,在第35類會計服務上注冊有“盤古氏國際大酒店有限責任公司”商標。上述商標也均處于有效期內(nèi)。
另據(jù)法院查實,盤古氏公司經(jīng)營的北京盤古七星酒店大樓頂部有“盤古”二字,大樓中上部的巨大戶外LED廣告屏中顯示“盤古戶外媒體”、“盤古七星公館”等字樣。盤古氏公司宣傳冊中介紹“盤古宴會廳-面積738平方米,可容納400人……”等。
“盤古氏公司上述以單獨或組合方式突出使用‘盤古’字樣的行為,均屬于商標性使用!狈ㄔ簩徖碚J為,這一使用方式與盤古氏公司合法擁有的注冊商標均不相同,也不近似,不屬于對自己商標的合法、規(guī)范使用。
“是否存在主觀惡意,并非判定商標侵權(quán)的先決條件,不能成為正當阻卻事由。”法院同時指出,盤古氏公司僅以其知名度和影響力較高為由主張不構(gòu)成侵權(quán),缺乏法律依據(jù)。
法院因此認為,盤古氏公司侵害了蘭先生盤古文字商標的專用權(quán),“盤古氏公司的酒店相關(guān)服務與該注冊商標核定的服務種類相同,該行為未征得蘭先生許可,亦未支付相關(guān)許可費!
不過,針對是否侵害盤古文字圖形商標的專用權(quán),經(jīng)法院審理后認為:盤古氏公司未使用“盤古”圖形部分,亦不構(gòu)成商標相同或近似,不符合商標侵權(quán)的基本判斷規(guī)則,不構(gòu)成商標侵權(quán)。
最終,朝陽法院一審判令盤古氏公司立即停止在其酒店大樓頂部、戶外廣告及宣傳冊中突出使用“盤古”字樣的商標侵權(quán)行為。